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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下发通知,要求从严控制机构编制增长

【来源: | 发布日期:2017-02-27 】 【选择字号: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减少领导职数,降低行政成本”的部署要求和全省控编减编工作推进会议精神,日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结合实际,联合下发了《关于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格程序严控总量的通知》,从四个方面对全市机构编制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确保实现“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和事业编制控制在2012年底总量内”的目标任务。 

一要严控机构编制总量。今后,除中央和省上有明确规定或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外,一律不新设机构、不提高机构规格、不增加人员编制。对新增工作任务确需增加机构编制的,要坚持机构“撤一建一、多撤少建”原则办理,所需编制从现有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要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放管服”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科教文卫行业改革等各项改革,对管理事项和职能明显弱化、工作任务明显减少的,相应核减编制。鼓励各县区按规定权限在总量内跨部门、跨层级调剂使用编制,把有限的编制资源向事关全局的中心工作、重点领域、基层一线倾斜。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增强机构编制意识,改进管理方式、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

二要严格机构编制审核报批程序。全市副县级以上机构(含副县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并、提高规格、变更名称(含加挂牌子)等,必须经市编办审核、市编委和市委审议后报省编办(省编委)审批。副科级以上机构必须报市编办(市编委)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核审批。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要严格按照《定西市机关、事业单位办理编制使用申请、人事调动、增拨工资经费流程》办理,确保“进人先核编、无编不进人”,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安排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急需人才引进等相关考录计划。要逐步建立健全受理前的论证评估机制,今后,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在提出增机构、增编制、增领导职数申请前,提交调研论证报告,由机构编制部门进行核实评估。对于职能萎缩、人浮于事、内部资源潜力挖掘不足单位的申请,编制部门不予受理或不予批设机构、批增编制。

要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格执行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设立或变更、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专项办理。各部门、各单位起草的行业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定、领导讲话等各类公文,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鼓励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就加强全市机构编制管理提出建议和提案,但一般不宜对机构的设置、编制的调整、领导职数的核定等提出具体要求。严禁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变相增设机构,严禁擅自设置、提高机构规格,严禁在中央、省市下达的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事业编制。严格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部门“条条干预”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甘办发〔201377号),上级业务部门以划拨经费、项目审批、评比达标要求下级设置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四要严肃查处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各县区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增强机构编制意识,切实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加大对控编减编和清理超职数配备干部情况等方面的巡察力度。要将控编减编工作纳入县区年度考核内容,由市编委与各县区编委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对工作做得好的给予适当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依规追责问责。要积极完善县(区)委书记和县(区)长经济责任和机构编制审计工作,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审计。要充分利用全市已全面开通的“12310”机构编制举报电话,拓宽发现问题的途径,及时办理投诉案件。对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对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县区和部门(单位),要暂停审批该县区、该部门(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对相关责任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