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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编委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

【来源:省编办机关处 | 发布日期:2015-11-04 】 【选择字号:

近日,省编委印发关于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通知指出,机构编制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由机构编制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和审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明确规定。要继续严格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设立与变更、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受理、研究、办文。严禁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划拨经费、项目审批、评比达标等为条件,要求下级政府设置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各部门起草的行业规章、政策文件、领导讲话等,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严格按权限和程序审批机构,全省副厅级以上机构(含副厅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并、提高规格、变更名称(含加挂牌子)等,必须经省编办审核、省编委和省委审议后报中央编办(中央编委)审批。副处级以上机构必须报省编办(省编委)审批。从严规范和管理挂牌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将这类机构通过设置内设机构、核定编制和领导职数等方式变相实体化。严格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等机构编制规定核定领导职数,严禁超出规定的数额核定领导职数,严禁以任何形式超机构规格核定领导职数。除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等情况外,党组织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超职数超规格配备的领导干部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消化任务。

通知要求,要严格执行省编委《关于印发<甘肃省控编减编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机编发〔2015〕10号)要求,全省各地以2012年底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事业编制、工勤编制为基数,进行总量控制,确保到2017年底实现只减不增。继续坚持新入编人员审批制度,省市两级分类对现有空编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调剂使用,新进人员一律在现有空编和自然减员指标内招考(招聘)。要结合司法体制改革和公安改革框架意见,创新政法系统机构编制管理。政法专项编制按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分系统下达和管理,做到专编专用,其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政法专项编制。要精干内设机构及警种,优化整合机构编制资源,着力解决分工过细、职能交叉、警力分散的问题。要精简机关编制、充实基层一线。努力探索通过深化体制改革、提高人员素质、创新管理模式、依靠科技和信息化等途径缓解警力不足的问题。

通知强调,要认真贯彻《关于将控编减编和清理超职数配备干部情况纳入巡视监督范围的通知》(甘巡办发〔2015〕5号)精神,对于巡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在巡视报告中如实客观反映,并抓好整改。同时,积极完善县(市、区)委书记和县(市、区)长经济责任和机构编制审计工作,充分运用党委巡视和领导干部审计成果,借机借势借力推进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严格落实《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协调配合机制运行办法》(甘机编办发〔2012〕57号),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带头遵守机构编制纪律,按规定办事。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核定的领导职数和编制配备干部、补充人员、核定工资和办理社保手续,财政部门据此办理预算并核拨经费。切实从源头上解决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超编进人等问题。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要依据《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15号)、《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人社部第27号令)和《中央编办监察部关于印发<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7〕5号)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通知最后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增强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机构编制法规宣传教育,推进机构、职能、程序、权限和责任法定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查找机构编制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问题台账,认真研究整改;要健全工作制度,把整改工作与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进一步巩固整改成果,加强和改进机构编制管理。省编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执行机构编制纪律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突出、整改工作开展不力的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