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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西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管理规定

【来源:县编办 | 发布日期:2013-05-27 】 【选择字号:

中共陇西县委 陇西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陇西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陇发[2012]14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单位:

  《陇西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陇西县委

陇西县人民政府

2012年2月28日

 

陇西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机构编制管理,规范编制使用程序,提高编制管理质量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纳入我县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和群众团体机关,乡镇党委、政府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
  二、基本原则
  编制使用按照核定的编制限额实行计划管理,在使用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管理原则。切实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的龙头作用,凡涉及编制调整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批。
  (二)空编进人原则。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包括领导干部调整、工作人员调动、公开招考录(聘)用、政策性人员安置等,都应在核定的编制内进行,并适当留有余地。满编的要先出后进,超编的只出不进,空编的有计划按需使用。
  (三)结构管理原则。严格按照“三定”规定和有关机构编制文件确定的编制结构使用编制,在不突破本单位编制限额的基础上,注重人员结构比例,防止结构性超编。 
  (四)分类管理原则。严格按照机构类型、编制性质管理和使用编制。各类编制不得相互混用、挤占和挪用。机关和事业单位之间、上下级机关之间不得混编混岗。
  (五)实名管理原则。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每年定期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进行审核,确保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实有人员控制在编制限额和人员结构比例规定的范围之内。
  三、使用程序
  (一)人员用编程序
  1、申请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空余编制补充人员,由行政主管部门向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编委)写出编制使用报告。用编单位(主管部门)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和编制使用报告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编办)办理编制使用核准手续,填写《陇西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批单》(附件1)。
  编制使用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单位名称、性质、主要职责、经费形式;
  (2)编制数额、实有人数;
  (3)用编类别、数额及理由;
  (4)拟进人员结构情况(包括学历、专业、职称)和拟安排工作岗位(指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审核
  编制使用审核坚持“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服务发展”的原则。县编办收到用编单位(主管部门)编制使用报告后,对用编单位的编制使用、实有人员(包括人员结构)情况及拟补充人员的数量、类别等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3、审批
  (1)县编办审核后,在《陇西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批单》上签注意见,并将用编单位(主管部门)上报的编制使用报告和《陇西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批单》提请县编委研究,县编委研究同意后,县编办向用编单位(主管部门)出具《陇西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通知单》(附件2)。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用编单位(主管部门)持《陇西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通知单》到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人员补充手续。
  (2)有关部门在制定公开招考录(聘)用、政策性安置人员计划时,应事先向县编委写出编制使用报告,经县编办审核、县编委研究同意后,下达编制使用计划。
  4、入编
  (1)用编单位(主管部门)办理人员补充手续后,持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调配文件或干部(工人)介绍信、机构编制管理证到县编办办理入编手续,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分别确定工资标准和核拨经费。
  (2)县委、县政府任命的副科级以上干部,由用编单位持县委、县政府的任职文件和机构编制管理证,到县编办办理入编手续。
  (二)人员出编程序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出现调出、退休、退职、离岗退养、辞职、解聘、辞退、开除、死亡等情况时,所在单位应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和有关证明材料于当月月底到县编办办理人员出编手续,县编办对机构编制管理证信息和实名制数据库信息进行核销确认。
编制内聘用工勤人员参照上述人员编制使用程序办理。
  四、责任追究
  凡违反上述规定,未经县编委同意,机关事业单位无《陇西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通知单》,使用空余编制补充人员的,组织、人社部门不予办理人员补充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
  对未经县编委批准私自办理和擅自聘用人员的,一经发现,一律无效,并按照中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甘肃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责,加强对编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机构编制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陇西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批单.doc
附件2、陇西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通知单.doc